我們的司法獨立了嗎?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一個基本要素,司法獨立主要包含兩方面,裁判上的獨立和憲制上的獨立。裁判上的獨立是指司法機構中法官的判決必須根據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干預或影響。制度上的獨立是指在保障審判體系實踐司法事務時,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的不當控管,以實踐制度上的獨立。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WEF)2019年所作的全球140個國家及地區有關「司法獨立性( Judicial Independence)」的排名,此項指標是依據在該國工作的高階主管所做的問卷調查得出的結果,評分標準1分為司法一點也不獨立,7分是司法完全獨立。調查結果,全球排名前3名的國家依序為芬蘭6.64分、紐西蘭6.35分、荷蘭6.24分 。另亞太地區排入前10的主要經濟體除了名列第2名的紐西蘭之外,還包括日本第5名(6.19分) 、香港第8名(6.05分) 、澳洲第10名(5.98分) 。而台灣排名第42 (4.57分) ,表現不盡理想,雖然該項評分標準與依據是採用問卷調查的方式,為該國受訪者主觀評價不能代表真正的司法獨立程度,但也顯示出高階主管對司法獨立性的不滿意,因此政府應當檢討原因,提出解決之道以促進司法的進步。(上線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