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機四伏
故意殺人係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包括謀殺、名譽殺人、嚴重傷害致死、恐怖攻擊致死、嫁妝死亡(因夫家認為嫁妝不足,直接或間接造成妻子死亡)、女性殺害(因被害人為女性而蓄意殺害)、殺嬰、法外處決等。但不包括法律干預造成的死亡、自衛殺人、故意殺人未遂、非故意殺人、過失殺人、協助或教唆自殺、非法墮胎及安樂死等情況。故意殺人案件除了直接對人民的生命造成威脅外,更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及秩序。
有鑑於此,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將故意殺人發生率納入國家競爭力評比項目,藉此檢視各國公共安全福祉面之表現。如上圖所示,2020年各國故意殺人發生率以旅遊、金融發達且律法嚴格的中東島國巴林表現最為優異,每十萬人僅發生0.12起;而經濟發達且生活富足的盧森堡(0.16件/每十萬人)及以嚴刑峻法聞名國際的新加坡(0.17件/每十萬人)則以些微差距分居二、三名。鄰近國家日本(0.25件/每十萬人,排名4)、香港(0.29件/每十萬人,排名5)、中國(0.53件/每十萬人,排名10)、南韓(0.60件/每十萬人,排名13)表現皆優於我國(1.00件/每十萬人;排名32)。我國故意殺人發生率是日本的3倍、香港的2.4倍、中國的近1倍。儘管如此,我國近年故意殺人發生率有逐年遞減的趨勢,從2007年每十萬人3.8起,減少至2020年每十萬人1起(如上圖右所示)。
殺人犯犯罪的動機部分源自於扭曲的文化與價值觀,部分源自於家庭與教養的失能或是人格發展過程的偏差,部分則源自於階級社會及犯罪模仿。仔細推敲犯罪心理的養成,有絕大多數始於不幸的童年或成長過程。由於長期遭受漠視甚至虐待,其內心渴望受到關愛或關注的部分未獲得充分滿足,使其長期缺乏自信及不安、情緒調節異常,進而罹患精神疾病,甚或造成反社會人格,最終選擇以激烈且失控的行為去悼念心靈的創傷。然而,加害者往往也是社會暴力或精神疾病的受害者,若當時能有人及時伸出援手,多一份關懷、多一些社會支持、多一點陪伴,或許可以讓刻骨銘心的創傷事件多一絲溫暖,也或許能減少社會案件的發生率。
(上線日期:2023-02-03)